试用期、转正管理
1 新教职工入职30日内必须与学校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试用考核期一般为3个月。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一般为4个月,已在本校实习的,实习期每满2个月可折算为1个月见习期(最多只能折算3个月),实习前须与本校签订《实习协议》。
2 试用期工资
试用期教职工实行“包干工资”。住校者收取住房租金,水电费自理。入职当月工薪按其本人实际有效出勤天数计发。试用期教职工不享受寒、暑假有薪假,教师岗位休寒、暑假发放生活补贴。
3 试用期的考核
对试用期教职工实行月度考核,由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,具体程序如下:
1)教职工本人自评;
2)部门负责人收到教职工自评后,组织考评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(包括工作态度、工作能力、劳动纪律和业务培训学习等)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,完成后需与本人交换意见,指出不足,发扬优点,以促进该教职工今后的工作;
3)每月1—15日入职上班的,当月即计为试用期考核期;从16日起上班的,从下个月起计。当月实际有效出勤天数不足10天的,不算作考核期。
4转正、终止试用
1)转正
试用期教职工通过各月度考评,经所在部门考评小组综合评议认定符合条件转正的,由部门负责人在《教职工转正审批表》上签署转正意见后报人事处。
人事处通过云之家系统办理员工转正审批手续;
获批准转正的,云之家系统将“试用员工”更新为“正式员工”。对未获批准转正的教职工,由人事处作出进一步处理。
2)终止试用
试用期内经考评不合格者,学校可终止其试用期。由部门负责人在《试用期教职工月度考评表》中提出终止试用期意见,主管处室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。人事处接到主管校长签署的同意终止该教职工试用期的批复后,通知用人部门。用人部门做好工作安排,同时告知教职工本人考评结果,并通知教职工本人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。
试用期内,教职工本人可申请辞职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按辞职程序办理辞职审批及离校手续。终止试用期的提出方,应提前3天知会对方,以便做好工作交接。
劳动合同管理
1 劳动合同的订立
除下列人员外,学校应与所有新入职和在职的教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:
1)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;
2)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;
3)外聘兼职、兼课的人员;
4)实习的在校学生;
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2新教工入职30日内,学校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。新教工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(非全日制用工、应届毕业生除外),暂时无法提供者,应在3个月内补齐,否则学校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。
3学校招用新职工时,有权了解新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新职工应当如实说明。职工提供身份、学历、职称等虚假信息或存在隐瞒、欺诈等行为而误导学校订立劳动合同的,一经查实,学校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学校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。
4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,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,终止劳动关系;如继续留用的,由学校向其发放聘书,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或一学年。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,双方决定是否续聘。
5劳动合同期限
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,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如下:
1)教师、教辅人员、行政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;
2)其他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。
6新入职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试用期,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,试用期限按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的教职工,经部门申请、分管院校领导批准,可适当缩短试用期,但不得少于1个月。
7教职工与学校另签有《服务期协议书》,如服务期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,劳动合同期满后学校可要求双方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。
8劳动合同的履行
学校与教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履行各自的义务。教职工除应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,须同时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,遵守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。
9劳动合同的变更、解除、终止和续签
1)签订劳动合同后,学校因工作需要、专业调整、办学经营变化等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时,除经劳动鉴定不能工作者外,教职工必须服从,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教职工本人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时,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。
2)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教职工工作岗位、工作地点、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动时,应变更原有的合同,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。
3)教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(即与学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),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(试用期内为3日)以书面形式提出,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。教职工在学期中提出辞职原则上不予批准(试用期内除外);未经批准擅自离职,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。
4)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,劳动合同终止。
5)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,学校与教职工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。人事处根据学校与教职工签署意见的《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》,决定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。双方均同意续签的,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签手续。
6)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劳动合同期满后,学校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:
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;
请病、事假期满仍不返岗、旷工达到一定旷工规定天数的;
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一年及以上的;
不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学校认为不应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。
7)劳动合同履行期间,学校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或办理人事调动的,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生效,因职工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,职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。
10劳动合同组织与管理
1)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人事处负责。人事处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,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、续订、变更、终止、解除等情况;应建立《劳动合同签收表》,职工领取劳动合同时,须由本人领取并在《劳动合同签收表》上签字。
2)学校与教职工解除、终止以及续签劳动合同,应提前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,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。离职前,人事处或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与离职职工进行面谈,听取他们的意见。
3)教职工离职手续办理:教职工辞职须提前30天(试用期内提前3天),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的《教职工辞(退)职审批表》,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;经批准离职的教职工应在批准离校之日起7天内按学校规定程序办妥离校手续,财务处据此结算工资(按学校工资发放时间发放),人事处开具有关证明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擅离处理,学校不再办理相关手续。
4)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,办清离校手续后到人事处开具《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书》。未办清手续的离职人员,人事处不予办理户口、档案、社会保险关系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,不予出具在职期间的有关证明。
5)辞退人员。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、劳动合同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情形以外,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予以辞退: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;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;考核不合格的。
辞退教职工由用人部门提前提出申请,按《教职工辞职(辞退)审批表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。获批准后,由人事处提前30日(除名或开除的无须提前30日)向被辞退人员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告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安排。辞退人员到人事处《教职工离校登记表》,办理离校交接手续。
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形被学校予以除名或开除的,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后,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向违纪当事人宣布并传达学校的处理决定,用人部门作好工作调整、交接的安排。用人部门通知违纪者,到人事处邻取《教职工离校登记表》,并按规定时间办好离校手续。
6)擅自离职人员。无故不上班、未经学校批准而离职等,视为擅自离职。用人部门发现教职工擅离的,应于1-2日与其本人或亲友联系,通知其回校上班或办理离校手续,同时告知人事处。擅离期间按旷工处理,擅离连续达到3个工作日或累计达到7个工作日的,按考勤管理办法、教学和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除名或开除。擅离教职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学校将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


